渝艺职院〔2014〕23号
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关于成立学术委员会的决定
各院系、部门:
为提高我院科研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,决定成立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,并聘任刘世杰等同志为第一届委员会委员。
第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如下:
主任委员:刘世杰(刘世杰生病期间由周勃代理)
顾问:尹端
副主任委员:陆平(常务)、游祖元、梁挺
委员:周勃、雷秀君、何全先、徐永恒、唐泽菁、杜宏毅、石凯、朱洲钒、文涛、尹恒、尹竣、羊英姿
秘书:周媛
学术委员会依据《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行使职能,自本决定颁布之日起开展工作。
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
2014年7月18日
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,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,不断提高我院教学、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和主持下的最高学术组织,负责讨论和审议学院重大的学术事项与工作。
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有关专家组成,任期三年。设主任委员1人,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若干,秘书1人。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顾问1-2人。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院内的知名学者、专家担任。常务副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校长提名,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。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学院理事会讨论通过,校长聘任。
第四条 根据学院实际,学术委员会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应具备的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贯彻社会主义文艺方针。
(二)学术委员原则上应具有代表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,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,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。
(三)热心教学和科研工作,教学经验丰富,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,学术水平较高。
(四)责任心强,顾全大局,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秉公办事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和计划;
(二)审议学院专业设置、学科建设、学术梯队建设方案;
(三)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;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;
(四)审议学术道德建设规划,受理学术争议;
(五)审议学院教学团队等级;审议学院教学名师,学术带头人,专业带头人,中青年教学与科研骨干教师,双师型教师等资格;
(六)审议学院新建各类学术咨询服务机构、科技开发产业机构的申请、评价其工作。
(七)审定学院国家政府津贴,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人员资格;
(八)审议推荐各类专业技术职称、职务申报工作;
(九)评价重要学术论文,著作和成果,认定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的质级;
(十)审议校长委托的其它事项。
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,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。
第九条 学院学术性重大事宜,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,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,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。
第十条 学院日常性学术活动,学术委员会可委托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、评议。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,当讨论本人或涉及本人有关事项时应主动回避。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受聘专家在评议工作中,应坚持实事求是,科学民主,客观公正,讲求实效的原则;不准放弃原则,循私舞弊;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;违反者一经发现,视情节轻重,将予以批评教育或取消其委员资格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,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,未正式发布前均不得对外泄漏,有关讨论过程以及涉及的人和事,均不得泄漏,违反者将撤销其委员资格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学院提供学术委员会必要的经费。
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
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执行。